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监委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刘春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春生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政绩观业绩观扭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风险防控重大工作部署不到位,滥用金融审批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无偿占用贷款客户房产、接受贷款客户高档宴请;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持有贷款客户相关公司股份;基建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致使亲属长期“靠开行吃开行”;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退休前疯狂敛财,全家上阵搞“家族式腐败”,境内办事、境外收钱,处心积虑转移、隐匿非法财产。
刘春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是金融风险与金融腐败问题交织的典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春生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西省监委将刘春生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春生简历
刘春生,男,汉族,1952年1月生,河北三河人,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9年3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国家经委企业局、国家体改委企业司、国务院生产办企业局、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等部门工作。
1996年1月至2000年4月,先后任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副司长、企业监督司副司长。
2000年4月至2006年6月,先后任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副局长,评审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信贷管理局局长。
2006年6月至2012年2月,任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基建顾问。
2013年3月退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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