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一是综合考虑当前信托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与管理要求。二是严格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已设异地管理总部的信托公司按要求有条件保留。三是明确信托公司属地银保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监管职责。四是合理设置整改期限,要求相关信托公司稳妥有序开展异地部门整改等工作。
《通知》的发布实施,切实弥补信托监管短板,有利于促进信托业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信托公司监督管理,着力提升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二、《通知》第三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信托公司不设异地部门会影响在当地展业吗?
《通知》第三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我们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我们将视情予以调整。
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三、《通知》对异地管理总部提出了什么要求?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有什么影响?
《通知》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我们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四、《通知》如何规定有关整改等工作的期限?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五、《通知》如何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
《通知》第六条明确属地银保监局有关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通知》第七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有关监管工作。对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监管,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
二、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三、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
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行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视情调整前款规定。
四、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
五、属地银保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六、属地银保监局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
(一)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督导信托公司有序合规设置异地部门,持续加强异地员工管理,优化完善异地项目尽职调查机制,严格规范异地推介行为,定期开展异地经营风险评估,稳妥做好风险应对与处置工作。
(二)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结合属地监管实际,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监测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展业管理水平、风险态势和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对信托公司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提出监管要求。
(三)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利用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道,加强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优化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通报信托公司异地经营与风险状况。针对信托公司异地重大风险处置、突发风险事件应对等,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合力采取应对措施,筑牢金融风险防线。
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属地银保监局应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城市与所设业务、营销等部门纳入本通知第三条相关统计,有关监督管理要求参照适用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3月28日
(网络编辑:guest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