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改规范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现象,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通知》对“银行”字样使用的主体范围、名称含义、整改规范、宣传教育、参照适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共同开展违法使用“银行”字样行为的整改规范工作,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规范“银行”字样使用,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推进相关整改规范工作,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制度依据是什么?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严格控制企业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四条提出,只有持照并受到监管的机构才能在其名称(包括域名)中使用“银行”一词或派生的“银行业务”等词,以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情况。
二、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市场上频繁出现企事业单位、个人,甚至政府部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予以整改规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近年来查处了多起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对应条文中对于“单位”“名称”等规定过于原则化,并且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当前出现了在微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上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引发公众误导的情况。有的地方推广公共项目平台时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并通过公开挂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进一步指导后续集中整改行动,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在《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并结合当前规范整改工作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了主体范围。明确“银行”字样的使用依法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明确“单位”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并对自然人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为公众误导的方式使用进行规范。
二是明确了“名称”含义。明确“名称”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名称,并规定了兜底条款。
三是提出了整改规范工作要求。强调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整改牵头责任,要求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职责范围内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应积极协调、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并通过主动提示或依职权更名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了互联网相关平台的审核义务。
四是提出银行保险机构的报告及审查要求。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四、《通知》发布后,整改规范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有关工作将如何推进?
当前,存在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使用如“时间银行”“粮食银行”等“银行”字样的情况,实际上相关名称完全可以用“宝库”“仓库”等其他名称替换,既满足合规要求,也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展了“两山银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同时,各银保监局将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
(二)商标名称;
(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五)其他情形。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五、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字样名称,对含“银行”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八、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保监局牵头汇总辖内相关工作情况,并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网络编辑:guest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