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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金融史19|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货币金融政策

来源:中国金融政研会 发布日期:2020-12-27

 商贸状况同金融状况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金融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是货币的发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党和苏维埃政府,在实际斗争中运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作用与功能,通过禁止非苏币流通,确定苏维埃货币作为根据地内税收、交换、结算的法定地位;通过军费、党政经费等财政拨款、发放工农业贷款、兑换货币等途径投放货币,采取慎重发行的原则方针,限制发行总量,避免过量发行造成物价波动,又避免不发行造成现金紧缺,经济投资活动无法开展;纸币回笼主要通过存款、税收,保证纸币流通活跃,吞吐有度,又不至于引发通胀;通过对旧币采取灵活的比价兑换政策,保护群众利益;为防止银元外流,加强了现金管理,管控物价,稳定纸币币值等一系列有力举措,使金融活动正常运转,保障根据地政权建设、经济发展和武装斗争。

  (一)确定苏币的法定地位。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外交工作的六项政策,其中明确要求,为着推翻帝国主义在华的统治,保障中国完全的独立,苏维埃将没收帝国主义银行、邮电、铁路、航业、商店、农场以及其他企业归国有。为此,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取消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一切金融特权,取消高利贷,规定以苏币为根据地的唯一法定货币,禁止一切根据地以外货币在根据地流通,旧币采取兑换的办法收兑。

  (二)确定有利于苏币的兑换比价。为确保苏维埃政府货币的法定地位,驱逐大别山地区纷繁庞杂的其它货币,鄂豫皖苏区银行制定了旧币折价兑换的货币政策,要求壹元纸币同壹元银元的兑换比率为1:1,持有国统区货币的群众及持国统区货币来苏区贸易的商人必须按规定向苏区银行兑换苏区货币,经过兑换收集的国统区货币用来到国统区购买军需货物。兑换的比值是:对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按照10:6的比率折价兑换为苏区纸币;对于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湖北管钱局发行的纸币,按照10:9的比率折价兑换为苏区纸币。一律取缔军阀的“军用票”,地主豪绅“代金券”,私营商店“市票”。

  由于地方上不可能有大量银元储备,因此要求兑换数额超过500元以上的,则需要到总行兑换;500元以下,可在地方银行和经济公社兑换。通过确立不同的比值,对非苏区纸币采取有区别的折价兑换,鄂豫皖苏区银行很快占领了根据地金融市场。

  (三)通过军费、行政经费、工农业贷款等渠道投放苏币。印制发行的苏维埃货币主要通过红军部队生活开支、行政开支、工农业生产借贷投资等形式投入使用。鄂豫皖苏区的银行既是货币发行和金融管控机关,也是财政拨款单位,红军部队所需给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所需生活开支按财经委员会指令,由银行划拨,所需粮食和物品能在根据地解决的,都以苏币结算。

  根据地银行发放贷款,当时主要有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贸贷款三种类型。银行向农民发放低息农业贷款,月息一般为一厘到三厘,农民可以利用贷款购买耕牛、农具、种子等必需生产资料,银行还规定即使农民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也可以申请延期,让农民不至于因资金短缺而难以为继。农民生活都便利了很多,生产热情空前高涨。据《皖西革命史》记载,1932年6月,各县上缴储粮二万七千石,使根据地最严重的吃饭问题得到了迅速解决。

  河南杨山煤矿是根据地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根据地苏维埃政府不仅发放贷款支持,还采取武装保卫的措施保护煤矿正常作业。工业贷款的及时发放,使缝纫、竹器、木器等民间作坊和私营小厂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星罗棋布地分布在根据地各地。

  为加强武装力量,银行重点贷款扶持军械、军需工厂。在光山、麻城、商城、金家寨、黄安、固始等地,银行贷款支持的“兵工厂”“造枪局”“修械所”等不同类型的军械工业生产厂都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对个体私营商人采取保护和支持政策,有利于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活跃地方经济。早在1929年5月,黄安县委即提出,保护小商人,发展生意。同年6月,在鄂东北各县第二次联系会议通过的《临时政纲》中有规定,中小商人享有其资本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有了政策的保护和依据,银行不仅向国营的经济公社、群众集资的合作社发放贷款,也向个体私营商业放款。

  (四)通过存款、贷款还款、税收、国营企业利润等渠道回笼苏币。随着根据地货币发行扩大,经济开始起色,1931年8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在“实行二次苏大会财政经济政策运动周”发布第十二号布告,要求加强群众宣传工作,号召群众存款,布告中指出,工农银行是供给群众低利贷的机关,对于群众的利益应该是非常之大。银行的作用如果大起来了,工农群众的借贷就特别方便,苏区经济更易于发展。过去,各级苏维埃、各革命团体没有深入这种宣传,致使群众有这样一种观念,以为银行只放贷,不知道还需要存款。我们对于银行工作必须有一个普遍、深入的宣传,引起广大群众起来帮助银行的工作,使银行时常有人存款,时常可以放款,宣传的材料应该说明银行的作用,银行的章程、存款放款的手续,等等。根据地很多地方还张贴标语、纳入课本等方式积极宣传和鼓励群众存款。由于生活贫困,农民少有积蓄,对银行存款并无概念和意识,虽然对群众做了很多宣传思想工作,但银行的主要存款还是财政划拨经费、财政税收形成的对公存款。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根据地货币是一切税费的法定货币。根据地在分配土地后,陆续开征了农业累进税和佣金税、营业税、进境税、特种税等商业累进税。财税政策实施后,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成为银行的存款回笼资金重要部分。除了税收,苏维埃政府创办的国营工商企业、经济公社也有不少资本存入银行。

  (五)对现金(主要是银元)加强管控,防止外流。银元在当时是硬通货,购买根据地无法生产和供应的战略物资需要银元储备。苏维埃政府要求红军和地方缴获、没收的金银和现银,一律交苏维埃银行统一管理,现金输出苏区必须获得苏维埃银行的批准;银行严格管控现金的使用,没有法令规定,没有财经委员会的批条指令,个人或组织不得开支或领取。

  (六)为保证币值稳定,加强物价管理。1931年8月,在“实行二次苏大会财政经济政策运动周”期间发布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强调,一百赚一百元的投机事业还在赤区流行,合作社的缺点很多,银行的作用还不很大,群众买贵卖贱,借贷不便的困难还没很多解决。在此之后,各级苏维埃政府与银行采取增加市场供应、对主要物资实行限价、发展合作社作为物资供应的主渠道等措施来平抑和管理物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皖西北苏维埃政府明文规定,上等盐1元10斤,次等盐1元12斤;经济公社发送购买证,以低于私商的价格出售柴、米、油、盐、糖、布等,增强苏币购买力。

  (七)率先建立了监察机构——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5月18日,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后的第三天,就发出《〈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通知》。1931年8月,苏维埃政府统一和集中财政,对苏区财政金融机关进行整顿,成立苏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规定如账目或经济机关的负责人犯有错误,银行及经济公社等结算机关可以向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报告,苏区银行成为苏区财政经济工作的中枢,苏区在财政、金融、税收、建设规划方面四位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的雏形初步形成。

  这一系列的组合政策,稳定和活跃了根据地的经济贸易活动。根据地除猪肉的价格没有发生变动外,大米、食盐、煤油、花生油的物价水平均低于根据地建立之前、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物价水平;财政收入得到了明显增加,黄麻苏区每月可收税4000元,皖西北特区茶叶销售税收每月可达3000元,鄂豫皖苏区政府在1931年7月时的财政收入为1200元,到1932年3月,税收达1万元,由繁荣经济带来的稳定税收彻底改变了之前主要依靠“打土豪”的财政状况,正是对农民和广大群众权益的全力维护,为根据地的革命武装斗争提供了经济和后勤的多重保障。

  1932年9月,革命形势发生了转变,红军反围剿失利开始撤出根据地,鄂豫皖省临时省委相关机构进行转移,省苏维埃银行也从新集撤出,撤离后银行工作人员随红军一起行动。为支援红军的游击战争,鄂豫皖根据地主要由经济公社发行“油布币”支持金融活动。(作者: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红色金融史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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